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三節 房屋權屬、戶口遷移

一、老人房屋權屬

近年來我國城市和農村中,由於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發的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目前來自某基層法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在各種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中,房產類糾紛已上升到51.5%,贍養糾紛則降至7.6%,但後者也往往與房產問題相關聯。

(一)老年人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它是為了特定自然人基於生活用房而設立的物權,具有人身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從3個方麵對保護老年人居住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這一規定,主要是從我國老年人大多數都是靠子女贍養這一實際情況出發的。老年人因為自身生理、心理特點在許多方麵對居住環境有著特殊的要求。

2.保護老年人房屋的所有權和租賃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另外子女或其他親屬出資翻建屬於老年人房屋的,應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房屋的權限,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未經老年人授權同意,不得過戶,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造成老年人居住困難。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往往主動把條件好的房屋讓給子女居住,自己卻居住在條件較差的房子裏,這些條件差的房屋很容易引發安全問題,而作為子女應該自覺承擔起維修房屋、照顧老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