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法律要求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1)各級人民政府在製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2)國家製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準體係,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3)國家製定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建築物、交通設施、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和及時維修。

繼續加強“涉老設施規劃建設標準關鍵技術和標準體係”“住宅可容納擔架電梯配置標準”等研究,構建涉老設施標準體係框架。組織開展《無障礙設計規範》和《家庭無障礙建設指南》宣傳培訓,保障規定落到實處。

(4)國家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加快修訂《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研究提高老年人設施標準,改善老年人設施布局。要深入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貫徹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改造。繼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市、縣創建工作。

(5)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宜居環境宣傳教育,倡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老年宜居環境建設。國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老年宜居環境科學研究,培養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