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老年人收入的法律保障及訴訟
第69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72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二)法院幫百歲老人要回工資卡
2013年4月,家住十堰竹山縣的101歲老人楊某,找到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狀告自己年過七旬的女婿和女兒不盡孝。原來,作為離休幹部的楊某,膝下有一個養子和一個親生女兒。
2009年2月,在女兒的要求下,原本和養子生活在一起的楊某與其解除了贍養關係。隨後轉投女兒,並將自己的工資卡、醫保卡等交給女兒保管,委托其代取工資。當年7月,楊某的妻子突發腦出血需要人護理,女兒便搬到楊某家中負責照料。在照料期間,雙方矛盾不斷。
2012年妻子去世後,失去老伴的楊某經常與女兒女婿發生矛盾,且多次索要自己的工資卡等重要物件無果。無奈之下,楊某找到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經法院調解後,楊某的女兒返還了老人的工資卡、醫療保險卡等證件,並責令其女兒、女婿騰退侵占的老人房屋4間。
(三)“超齡”職工有權獲得誤工費賠償
2012年2月21日,傅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正定縣城某飯店門口,將同一方向騎自行車的劉女士撞倒,造成劉女士受傷、車輛損壞。醫院診斷為:劉女士左腓骨骨折,頭外傷、腦震**。劉女士在正定縣醫院住院治療11天後出院,繼續在家休養。當地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傅某負主要責任,劉女士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