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五節 老年人文體娛樂活動和精神文化生活

一、相關文件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4條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製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71條提出: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發展老年人文體娛樂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並發揮群眾組織和個人積極性。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鼓勵和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等服務,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三)《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

其中優待項目27~32明確規定了文體休閑優待。各級各類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減免老年人參觀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的門票。

公共文化體育部門應對老年人優惠開放,免費為老年人提供影視放映、文藝演出、體育賽事、圖片展覽、科技宣傳等公益性流動文化體育服務。關注農村老年人文化體育需求,適當安排麵向農村老年人的專題專場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

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安排一定時段向老年人減免費用開放,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麵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體育服務項目。提倡體育機構每年為老年人進行體質測定,為老年人體育健身提供谘詢、服務和指導,提高老年人科學健身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