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一節 養老機構及設立條件

一、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醫療、康複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等多方麵服務,經民政部門許可設立的法人實體。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一)老年社會福利院

老年社會福利院是指由國家出資舉辦、管理的綜合接待“三無”(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護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複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二)敬老院

敬老院是在農村鄉(鎮)、村設置的供養“三無”“五保”(吃、穿、住、醫、葬)老人和接待社會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複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三)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具有明顯的不同,其服務對象是老年人群體,服務的內容涉及老年人所需要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複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等各個方麵,涵蓋老年群體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