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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養老機構的設立程序和登記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二條對養老機構設立的程序和依法登記進行嚴格要求。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製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5年5月5日《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規定刪除第十二條第(七)項“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麵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