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四節 政府支持養老機構及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

一、《關於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進一步優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完善體製機製,創新發展模式,拓寬民間資本參與渠道,民政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出台《關於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1.基本原則

(1)堅持深化改革。著力解決養老服務市場體係不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不足和市場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破除阻礙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體製機製約束和政策障礙,使市場在養老服務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2)堅持地方為主。發揮好中央宏觀指導作用和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鼓勵和支持試點地區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創新服務供給方式,完善行業發展政策,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開展先行先試。

(3)堅持突出重點。支持試點地區根據當地養老服務業發展情況和地方實際,用好“比較優勢”,找準試點“突破口”,帶頭將《意見》的主要任務落到實處,切實將《意見》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4)堅持統籌謀劃。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的係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促進養老服務業納入試點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服務業發展規劃,發揮好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形成多方參與、相互配合、互助共贏的良好發展格局,切實將試點工作引向深入。

2.主要目標

通過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促進試點地區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係,創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續、可複製的政策措施和體製機製創新成果,形成一批競爭力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服務機構和產業集群,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示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