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名稱,隻在一級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下有“醫衛慈善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二級類;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關。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明確: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隻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分攤相應的土地麵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高按50年確定。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