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養老服務實施用地指導意見》製定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利用土地市場監測監管係統對全國31個省(區、市)涉及的養老用地供應情況進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結果顯示:2007—2013年年底,全國涉及養老的土地供應中,80%多在5公頃以下,75%以上在3公頃以下。5公頃以上的養老用地多涉及養老示範區(基地)、養老公寓、(國際、高檔)養老社區(中心)、生態療養、休閑旅遊度假養老項目、養老中心、養生養老(商住、住宅)等房地產開發或養老產業方麵內容。
基於摸底和分析的結果,為防範以養老用地為名變相“圈地”“囤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規定,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麵積原則上控製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複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