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家庭養老、居家養老與機構養老的關係

家庭養老與社區居家養老都屬廣義的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屬社會養老。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但在當今社會,家庭小型化、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使家庭養老麵臨著嚴峻的挑戰,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是大勢所趨,但必須擺正兩者關係:家庭養老是基礎,特別是健康、低齡老人。社會化養老作為家庭養老的補充,不能替代家庭養老。

把“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改成“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並不意味著不重視、不需要家庭養老,而是“居家養老”本身就包括了家庭養老。從養老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來看,家庭功能是養老的最大承擔者。特別是農村地區,絕大部分老年人仍然以家庭養老為主。

應厘清家庭、政府、市場三者的責任邊界,不能把養老問題過多地推給社會。隨著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從基本生活到文化娛樂,再上升到價值尊嚴層麵,水平越來越高,難度也越來越大,越來越需要社會和家庭的支持。

但家庭養老又麵臨著市場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少子老齡化、空巢化等的嚴峻挑戰。麵對新形勢,政府應起到補充的作用,提供製度供給。通過政策的剛性促進,強化家庭的養老服務功能,這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和解決養老問題的戰略性舉措。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國三種養老方式的關係是:以家庭養老為基礎,以社區居家養老為依托,以機構養老為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