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居家養老服務中家庭成員的職責

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疾病予以醫療康複以及照顧老年人特殊需要等職責。

(一)經濟上供養的職責

經濟上供養是贍養的基本要求。家庭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1.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即支付必要的贍養費

實踐中,大體有3種確定贍養費數額的辦法:一是以當地最低生活標準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並非一成不變,但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期內是穩定的,可以使被贍養人維持較低的生活水平;二是以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能夠使被贍養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贍養義務人的實際能力,使之無法承擔;三是以贍養義務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可以使被贍養人與贍養義務人的生活水平大體相當,是合情合理的。贍養費主要采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給付的方法,可以給付現金,也可以給付口糧、燒柴、被褥等生活實用物品。

2.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林木和牲畜等,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予以照管

在這裏,贍養人實際上對老年人履行的是勞務扶助的贍養。如有多個贍養人,老年人可要求各義務人輪流對其盡勞務扶助的義務;在特殊情況下,老年人可以雇用他人耕種和照管,雇用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由贍養人承擔或由各贍養人分擔。贍養人對老年人履行勞務扶助義務而產生的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二)生活上照料的職責

生活上照料,就是照顧、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在生活照料方麵,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老年人大多依靠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此,《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照料被贍養人的生活列為贍養的一項重要內容。日常的生活照料是多方麵的,從幫助購買生活必需品到燒菜做飯、穿換洗衣服、打掃收拾房間、倒茶端水喂飯、幫助洗漱、大小便,等等,凡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動需別人幫助或扶持的,贍養人都要盡心盡力去做。另外,對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治療、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