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教師資格製度

《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對教師職業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製度,它規定了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國家依法治教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教師資格的分類

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一)幼兒園教師資格;(二)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由此可以看出,幼兒園教師同其他類型的教師一樣,隻有在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後,才能被聘任並從事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換句話說,沒有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是不允許從事幼兒園教師工作的。

(二)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這就是說,要取得教師資格需具有的條件包括:具有中國國籍,“中國公民”是取得教師資格的首要條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修養是取得教師資格的重要條件;具有教育教學能力,教育教學能力是取得教師資格、完成教學任務的必備要件;具備規定的學曆或者通過了國家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