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五、教師考核、獎勵製度

(一)教師的考核製度

《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根據這一規定,教師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也即德、能、勤、績四個方麵。

第一,政治思想。政治思想主要考核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和職業道德,考核內容包括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方針和政策、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為人師表等。

第二,業務水平。業務水平主要考核教師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兩方麵,考核內容包括教師的文化知識、教育知識、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組織輔導能力和科研能力等。

第三,工作態度。工作態度主要考核教師的勤奮敬業精神、工作積極性、責任感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考核內容主要在教師履行教育教學任務中體現。

第四,工作成績。工作成績主要考核教師的工作實績,考核內容包括教師在履行崗位工作職責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即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和做出的貢獻。

《教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這一規定明確了教師考核要遵循一定的考核原則,即需要堅持客觀性原則、公正性原則和準確性原則,同時還要廣泛聽取意見,保證考核的民主程序。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教師的獎勵製度

教師的獎勵製度是一種激勵機製,旨在鼓勵我國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我國通過一係列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確立了教師獎勵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