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三、幼兒園依法治園的製度保障

(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概述

針對近年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麵臨的嚴峻形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學校的安全工作,不斷探索和創建學校安全工作的有效機製。2016年11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職責,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1.製定和施行《暫行辦法》的重大意義

第一,學校安全工作關係到黨和政府全局性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政策的有效執行,涉及全社會的和諧安寧和千家萬戶的家庭幸福。《暫行辦法》的創新和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細化,是督促各地貫徹中央關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控工作總體要求的有效抓手。

第二,為了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教育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依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麵領導、做好中小學及幼兒園安全防控工作的水平,使政府管理和監督學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製定和實施《暫行辦法》是法治政府、責任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同時,學校安全工作法治體係的建設,為各級政府依法依規開展學校安全督導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通過《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各級政府切實負起對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政府管理責任。通過創新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這一工作機製,實行督導結果的公開,督導報告向社會公示,保障社會公眾對學校安全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有利於各級政府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社會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