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二、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改革

(一)明確強調要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改革

辦學體製不僅涉及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的關係,也涉及公辦學校以及混合製學校發展過程中政府、社會或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包括政府對這些學校的財政資助和管理、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這些學校的資金投入、管理權限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等。公辦學校以及混合製學校的辦學體製將直接影響民辦學校的辦學體製及其發展環境、發展空間,進而對國家或地區教育的整體提供方式產生直接的影響。

回顧曆史可以發現,以往的重大教育政策很少涉及公辦學校的辦學體製問題。在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中沒有專門涉及辦學體製,因為當時我國的教育基本上是由公辦學校提供的,民辦學校還處於起步狀態。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第十六條專門闡述了辦學體製改革問題,提出要“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其出發點還是要鼓勵和發展民辦教育,並沒有專門論述公辦學校的辦學體製問題。本次《教育規劃綱要》中則專門提出了要“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改革”,將公辦學校辦學體製納入辦學體製改革的範疇,反映出對辦學體製的更深刻、更全麵的認識。

公辦學校是我國教育提供的主體,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改革,是為了進一步激發公辦學校的辦學活力,進一步提高公辦學校的辦學質量,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隻有進一步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才能有效調動政府、學校和社會辦學教育的積極性,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教育體係;隻有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辦學體製之間的關係,才能真正立足於教育的整體發展,形成公平合理的教育政策,有效促進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