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語知識的分類
有關英語知識的分類,至今的研究未有明確的表述。認知心理學將知識分為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前者解決“知什麽”的問題,後者解決“知如何”的問題。但該分類框架卻並不完全適用於英語語言知識的特點。在英語語言學史上,有關英語語言能力(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的關係早有定論。語言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所掌握的語言潛在的係統的知識,包括語法、詞匯等在內的所有該語言涉及的知識,以及這些知識要相互適宜必須遵循的規則。可見這裏的“能力”是從知識的角度來定義的,探討語言能力始終關涉“知識”問題。因此,可以從語言能力的理論界定對英語知識進行分類。
喬姆斯基(Chomsky)在1965年最先提出語言能力的概念,並將其定義為語法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或稱grammatical competence),指人頭腦中內化的語法規則。1967年時,戴爾·海姆斯(Dell Hymes)認為喬姆斯基對語言能力的定義無法涵蓋語言的社會規則和文化規則,為此,他提出了交際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這一概念,以與語法能力相對應,強調語言能力還應當包括個人在交際中準確使用語言功能[1]。在海姆斯研究的基礎上,康耐爾(Canale)和斯萬(Swain)又重新賦予交際能力以新的含義,他們將交際能力視為一個上位概念,並將其細分為四個不同類型:語法能力(grammatical competence)、語篇能力(discourse competence)、社會語言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以及策略能力(strategic competence)。此後有關語言能力的分類,大都建立在此基礎之上。借鑒康耐爾和斯萬英語語言能力的分類框架,可將英語知識分為相應的四種類型[2]。
(一)語法知識
語法知識既包括由詞項、短語以及句子三者所構成的語法形式,又暗含由這三者合成所表達的字麵意思以及隱含在語法結構中的意義。相對於語法能力,語法知識是顯性的,從信息加工角度看,它更多地屬於陳述性知識,即“是什麽”的知識。語法知識包括有關音位規則,詞匯學規則,詞形學規則,以及句法規則等知識。這部分知識直接與個人掌握的語言形式相關,使語言表達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