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配套文件,重申了民辦學校學生的同等法律地位,並從生均教育經費、學校章程、舉辦者權責、學校資金來源等方麵予以規定,體現出“公、民辦學校學生法律地位一致”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意蘊,也折射出民辦學校學生在政策優待、權益保障和社會地位等方麵的諸多瓶頸,迫切需要各方落實法規政策要求,保障民辦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當前,在民辦教育進入分類管理新時代的背景下,未來民辦學校學生的發展境遇將得以改善,學生的同等法律地位真正落實,社會認可不斷提高,學生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學生滿意度不斷提高,學生全麵發展成為常態、自主學習能力顯著增強。
(一)同等法律地位真正落地,社會認可度不斷提高
1.落實民辦學校學生同等待遇
第一,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新法新政。各級政府須在規範和落實民辦學校學生同等法律地位方麵有所突破,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在項目資助、評獎評優、交流學習、醫療保險等方麵的同等權利。通過建立專項基金、提供生均撥款、購買民辦學校服務等多種途徑,大力支持民辦學校發展,確保公、民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優待,為人才培養工作奠定堅實物質基礎。高度重視民辦學校學生的權益保障工作,建立民辦學校學生權益保障專題項目,考察、追蹤不同類型層次民辦學校學生的權益保障現狀,督促各民辦學校切實依法依規辦學,著力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扶持製度。金融機構應公平看待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給予民辦學校學生同等的貸款機會;各地應主動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金,將全部民辦學校納入統一招標範圍,統一貼息;製定專門的民辦學校學生助學貸款機製,充分考慮民辦學校學生學費高等特性,使用不同的貧困標準、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風險補償率等,將民辦高校助學貸款在招標中單獨列出,通過市場化確定風險補償率,補償商業銀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