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現有資料來看,新王國時期土地占有的總的格局同古王國時期相比沒有發生什麽大的變化(至少就奴隸主階級對土地占有的情況而言是如此),但在某些方麵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農村公社問題更加模糊不清了。
一、國家和國王占有的土地
國王占有的土地仍然很多,遍布全國各地。《維勒布爾紙草》中的某些部分,記載了國王在中部埃及占有的大量土地。紙草“A”中的第196節中記載說:“72.6在寶庫首長蒙圖塔維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寶庫。72.7為北部綠洲之驢而生產牲畜飼料的該家(按:指國王之家)的領地”。第198節記載說:“72.20法老之MUHT-土地(按:為法老占有土地之一類),在祭司首長麥利巴利斯特管理之下。”第201節記載說:“72.34在他(大概是指在第200節中的征稅首長)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哈達-土地(按:也是法老占有土地的一類)。”[1]
在屏洛墓的銘文中,記載了第20王朝國王拉美西斯二世一個雕像的祭田及其四周的地界。其表明,國王對如此遙遠的沙漠地區也占有不少土地。因為屏洛是在努比亞的戴爾這個地方任職的,國王的這座雕像及其祭田就在他管轄的地區裏。雕像的祭田當然是屬於國王所有的,共5塊,23克赫特(按:每克赫特Khet等於10斯塔特或10阿魯爾),共230斯塔特。這些祭田四周還有不少國王的土地。例如,其第1塊祭田的地界:“南邊是長眠於米阿姆的國王之妻涅弗列泰勒的領地的土地。”第2塊祭田的地界:“北邊是法老的亞麻田。”第3塊祭田的地界:“北邊是在瓦瓦特總督領地中的法老的亞麻田。”第4塊祭田的地界:“南邊是法老的亞麻田。”
國王經常向神廟捐贈土地。第18王朝國王圖特摩斯三世的《加冕禮銘文:建築和獻納》中記載說,在他的加冕禮時,一次就贈給阿蒙神廟土地2800斯塔特,還有南方和北方的很多土地,以及其他許多東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