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印度波斯文明

第三節 奴隸可能被主人在借債時作為債務的抵押擔保

如埃吉貝商家的伊提-馬爾都克-巴拉吐(Itti-Marduk-balatu)在公元前546—前527年這一段時期內,就曾經在巴比倫借不同數目的債務並用奴隸去作擔保。

穆拉樹商家的後代馬爾都克-納西爾-阿普利(Marduk-nasir-apli)也曾在一次借8庫爾大麥、34庫爾棗椰子和13舍克勒白銀時用一個奴隸作為擔保。

另據大流士統治第16年的一份契約TMH 2/3 121,奴隸主阿呼蘇盧(Ahusunu)借了納布-蘇門-烏金(Nabu-sum-ukin)的錢,契約規定,如果到期還不了債,就要用他的奴隸抵債:

大流士國王統治第16年,納哈胡的後代納布-姆舍提克-伍迪之子阿呼蘇盧必須支付給伊利紮的後代納布-納丁-蘇米,納布-蘇門-烏金1 明那52舍克勒又1/8舍克勒合金。

如果他不給錢,阿呼蘇盧用作抵押的女奴南納-盧素娜將歸納布-蘇門-烏金所有,作為歸還全部1明那52舍克勒又1/8舍克勒合金的債務。

Camb 428也說到用奴隸抵債:

奴隸可能被送去學習一些技藝。如據TMH 2/3 214,一個奴隸被送去學習烘烤麵包。

年輕的女奴隸還可能被自己的主人租給妓院老板作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