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節,高爾吉亞表明四點原因:1)命運、神意和必然,這三點都是非人的自然因素,不可抗力;2)強力,身體上的暴力;3)言辭;4)愛。智術師強調人的行為和主動性,1不是重點,而且這個理由本身就比較空洞;2是外力,屬於比較重要的原因。但高氏的重點是3(第8-14節)和4(第15-19節),這兩點關涉靈魂,篇幅最長。比較亞裏士多德《修辭術》I.10分析的犯罪七因:a運氣;b自然;c被迫;d習慣;e計算;f氣性;g欲望和快樂。其中a和b屬於1,c為2,f和g屬於4,唯獨3找不到對應。因此,被語言說服並不能稱為嚴格的“被迫”,不能說毫無主體的主動性。
“命運和必然”:這兩個詞,有的本子首字母大寫,這指命運和必然之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