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隋朝均田製度,農民所受土地分為露田和永業田兩種,露田要在丁口身死後歸還國家,永業田則不歸還。每個成年男子授露田80畝、永業田20畝,婦女授露田40畝。奴婢授田依照一般成年男女的標準,但人數有限製,親王者限300個奴婢,一般地主則以60個為限。耕牛每頭授田60畝,但僅限4頭牛。
隋朝對於王侯、官僚和地主的授田,給予特別的優待,規定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可授永業田,各有差等,多者100頃,少者40畝。京官給職分田,一品給四五頃,每品以50畝為差,至九品為1頃。外地官員除給職分田外,還給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辦公經費。此外,王侯、地主所蓄養的奴婢、耕牛等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授田。
隋朝政府通過均田製,把經過戰火洗劫的大量無主荒地分配給農民,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但需要注意的是,隋朝均田製中貴族、官僚主等所授田畝遠比農民為多,相差幾十倍甚至上百倍。這也是等級製的充分體現。但隋朝立國時間較短,政府掌握了大量無主荒地,使得均田製的推行沒有受到太大影響,並被唐朝直接繼承。
唐朝前期的租庸調製也是建立在均田製基礎上的,從北朝和隋朝的租調製一路演變而來。經過隋末的戰亂,唐朝初年社會經濟凋敝之極,據史籍載,武德年間全國戶口不滿300萬戶,隻相當於隋朝最繁盛時期的1/3。大批無主荒地兩次出現,為推行均田製再次提供了條件,武德七年(624)唐朝政府頒布了新的均田令。
該均田令規定,平民授田分為永業田、口分田、園宅地3種,又有寬鄉、狹鄉之別和農戶、工商戶之分。男子16歲為中男,21歲為丁男,60歲為老。丁男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老男和殘廢人授給口分田40畝,寡妻妾授給口分田30畝。丁男和18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戶主者,授永業田20畝。授田足額的地方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狹鄉的口分田隻授給定量的一半,並準許狹鄉之人在寬鄉授田。凡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授給,但身處狹鄉的工商業者不予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