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通常被視為一劇之本,可見其與戲劇創作的密切關係。李漁曾言:“吾論演習之工,而首重選劇者。”更是突出了劇本對戲劇表演的重要作用。對劇本的定義古已有之:“劇本者,演出以前,對於情節、場麵、科白、歌唱之具體決定也。其存在方式,有口傳、筆寫、印行三種。雖未印行,而經筆寫,雖未筆寫,而經口傳,皆不得謂之無本。至於有本而不傳於今日,有作而不著於今時,便不得謂之當日無本,或當時無作,益無待言。”[1]《辭海》中對劇本的界定如下:“劇本,文學作品的一種體裁。……由人物的對話(或唱詞)和舞台指示組成,是戲劇藝術創作的基礎。”上述界定雖有所差別,但都涉及對劇本的內容、創作和流傳方式、劇本範疇及作用等方麵的考查。例如,就劇本分類而言,按照劇本的存在方式,可將其分為口頭劇本和書麵劇本;按照其呈現內容的媒介,可以分為電影劇本、電視劇本、廣播劇本、話劇劇本等;而按照其文學性的強弱程度,又可將其分為案頭劇本和舞台劇本等。分類結構依據劃分視角及側重點相異而有所不同,並且每一分類下的各類劇本又可以相互轉換。優秀的劇本應該兼具較強的閱讀性與表演性,兩者不可偏廢其一。再者,關於劇本對於戲劇表演的重要性也是一再為相關研究者所強調的:“現代戲劇的發展曆程一再證明,發生在不同時期的探索、革新都不能動搖劇本的根本地位。極致化的形式可以暫時離開劇本,作為一時的交流和借鑒而出現,卻無法成為持久的戲劇構成……優秀的戲劇演出最終無法擺脫劇本。”[2]優秀的劇本加之表演者的到位闡釋是表演成功的決定性條件。“如果你隻讓劇本說話,那就可能連一點聲音也發不出來。如果你是想讓人們聽到劇本說話,那你必須從劇本中將它的聲音召喚出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