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為男方家暴或出軌離婚的弱勢女群體,駱欣玥總是特別的熱心。
她對這名婦女說道:“離婚一年內,對當初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後悔的,還可以起訴。”
婦女:“太好啦!我跟我前夫離婚還沒到一年,我一直很後悔當初沒有查清楚他的私房錢,他跟我離婚後不到一個月就全款買了一套一百多萬的二手房。而我們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才有一百五十多萬,每人分得七十五萬,當時我要房子,他拿現金。”
駱欣玥:“你仔細聽我講解,回去慢慢理順,然後上訴法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約定,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雙方都必須遵守,你的前夫是過錯方,在離婚時你為了盡快與其離婚而簽訂的有關離婚協議,是出於你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你們之間的離婚協議當中有跟財產分割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你們二人必須遵守,你前夫有義務配合辦理各種登記手續。
同時根據該解釋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如果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給予支持受理。
而你前夫當時有隱瞞私房錢欺詐你的情形,所以你可以上訴法院請求變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婦女:“我決定了!我出院後馬上去N市找你幫我打官司。”
駱欣玥微笑著擺擺手說:“你這個案子不用請律師的,直接向法院遞訴訟材料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