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欣玥看向段雪蓮:“你們離婚時簽有協議書嗎?”
段雪蓮顯然是有備而來的,她立刻從包裏掏出一份協議書來給駱欣玥。
駱欣玥打開協議書認真看了一遍,發現上麵有一項寫著:段雪蓮淨身出戶,永遠不能見孩子。
“你們沒有權利剝奪段雪蓮對孩子的探視權,按理說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在給你們辦離婚手續時,看到你們這項協議,是不會讓你們簽字生效的,這份協議書是離婚時簽的還是離婚後簽的?”駱欣玥嚴肅地說道。
段雪蓮:“我們是領完離婚證以後才簽的。是孩子的奶奶逼我簽的,她說如果我不簽的話。他們就不給我五千塊錢的路費,我娘家在海南一個偏僻的村莊,從這裏回去路費最少要花一兩千塊錢。”
駱欣玥看向阿婆說道:“不管是你還是盧漢都沒有權利剝奪段雪蓮對孩子的探視權,她甚至還有義務撫養孩子。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也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會影響父母任何一方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因而也就無法排除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的撫養和教育義務。
也就是說在父母雙方離婚之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仍然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雖然撫養的形式有所變化,無法讓孩子跟隨自己共同生活,但也應可以支付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等形式盡自己的義務。所以,阿姨你不能阻止段雪蓮回去探望和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