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離婚女律師

第76章擂主

第二名選手是蘇丹鈴的同學兼好朋友,她和蘇丹鈴一樣,對年輕貌美、才能超群的駱欣玥羨慕嫉妒恨。

現在她有機會給駱欣玥使絆子了,她提出這麽個問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時候,另一方可以不經過軍人同意提出離婚,這些“重大過錯”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麵?

在場的選手們紛紛吸氣,這個問題真不好回答。

駱欣玥翹起嘴角,心想這位資深律師想拿軍婚法律來嚇唬她?沒門!

駱欣玥流利回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對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其中就包括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形。”

第二號選手不得不服輸,大聲說道:“回答正確!”

駱欣玥回答這兩道題一共用了兩分四十八秒,這速度是在場的十五名精英律師可望不可求的。

蘇丹鈴非常著急,以前的辯論賽都是她和她同學出盡風頭,現在卻被駱欣玥取而代之了,她酸得難受極了。

於是她便小聲提醒站在她左右兩邊的選手:“婆媳問題是她的軟肋。”

第三名選手立刻想出了這麽一個問題:“夫妻一起購買但是以婆婆的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婆婆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駱欣玥:“沒辦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