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頒布之日隻是憲政的起點,豈可算作憲政的告成?憲法是憲政的一種工具,有了這種工具,政府與人民都受憲法的限製,政府依據憲法統治國家,人民依據憲法得著保障。有逾越法定範圍的,人民可以起訴,監察院可以糾彈,司法院可以控訴。憲法有疑問,隨時應有解釋的機關。憲法若不能適應新的情勢或新的需要,應有修正的機關與手續。——凡此種種,皆須靠人民與輿論時時留心監督。時時出力護持,如守財虜的保護其財產,如情人的保護其愛情,偶一鬆懈,便讓有力者負之而走了。故憲法可成於一旦,而憲政永永無“告成”之時。
(《〈人權與約法〉的討論》[66])
現在我國人民隻有暗中的不平,隻有匿名的謾罵,卻沒有負責任的個人或團體正式表示我們人民究竟要什麽自由。所以“人民應享的自由究有幾何?”這個問題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
(《〈人權與約法〉的討論》)
我們要一個“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與政府的統治權”的約法,不隻政府的權限要受約法的製裁。黨的權限也要受約法的製裁。如果黨不受約法的製裁,那就是一國之中仍有特殊階級超出法律的製裁之外,那還成“法治”嗎?其實今日所謂“黨治”,說也可憐,那裏是“黨治”?隻是“軍人治黨”而已。為國民黨計,他們也應該覺悟憲法的必要。
(《〈人權與約法〉的討論》)
民治製度的本身便是一種教育。人民初參政的時期,錯誤總不能免的,但我們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夠便不許他們參政。人民參政並不須多大的專門知識,他們需要的是參政的經驗。民治主義的根本觀念是承認普通民眾的常識是根本可信任的。“三個臭皮匠,賽過一個諸葛亮。”這便是民權主義的根據。
(《我們什麽時候才可有憲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