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名叫裴新民。他是73年生人,2006年的時候33歲。在此之前他有兩次入獄經曆。第一次是在他16歲的時候因為入室盜竊而且是團夥作案被判服刑三年。當時考慮到他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所以被送到了少管所。現在叫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兩年四個多月出獄。第二次是21歲因為故意傷人又有案底,直接被判了判了十年。雖然從這裏看不到原先的案件,不過可以通過經驗判斷大概是被害人構成了六級以上的傷殘,而且手段屬於特別殘忍那種。不然隻是重傷一般會判到五年左右。
當然我們眼裏的輕傷和重傷和普通人是有巨大差別的。我們眼裏的輕傷比如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肋骨骨折6處以上。其實在普通人眼裏已經很重的。至於重傷都是什麽植物生存狀態、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這類的嚴重影響被害人生存狀態的。所以即便是輕傷也構成了刑事犯罪。至於重傷就不用多說。
一個人一生的三分之一時間都在監獄裏度過,而且兩次入獄,不出意外他應該在轄區派出所的重點管控人口裏麵。可以去他轄區派出所打聽了一下這個人。隻可惜時隔太長,已經無法找到當年這輛貨車的行駛軌跡,而口供也隻有裴新民的片麵之詞,這裏麵他想要做文章是很容易的。畢竟當年這隻是一起交通肇事罪,沒有人將她的死和上莊煤礦爆炸案聯係起來。所以蒙混過去也是容易的。而且這個案子裏作為死者的吳彩霞也有過錯責任,通過屍體檢驗她不僅吸毒還飲酒,我看了一眼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已經構成了醉駕。所以她也是過錯方之一。我們詢問了一下當年的辦案交警,根據他的回憶,裴新民在肇事後主動報警並且積極跟家屬溝通賠償事宜,最後他得到了家屬的諒解。一般這種情況不會頂格判罰。所以最後民事責任附帶刑事責任賠償了對方65萬多和兩年有期徒刑。這個案子因為賠償得很順利,所以推進得也很快。在年底法院就進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