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入席,庭審開始。
確認雙方身份信息。
進入法庭調查環節。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發言道:“尊敬的合議庭,請看證據材料一和二。”
證據材料一是於麗和劉書勤當年離婚的法庭判決書。
證據材料二是劉書勤將兒子帶走那天,於麗報警的回執。
“原告和被告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原告,可被告卻在孩子七年後,私自將孩子帶走藏匿,並阻止孩子與原告見麵,甚至是一通電話,導致原告在隻有的六年時間裏,再也沒見過孩子的麵。此行為不僅違反了離婚時的判決,並且人為割裂了孩子與母親之間的親情,侵犯了我原告的人格權。”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請陳述。”
被告律師:“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之所以將孩子帶走,是因為原告在此之前數次阻撓被告與孩子的見麵。例如被告去學校要求見孩子,原告報了警,不讓被告與孩子見麵。例如被告去原告家中要求見孩子,原告的父母讓小區保安驅逐被告……諸如此類的事情太多了,被告忍無可忍之下,才將孩子帶走。並且帶走孩子的當天,被告打電話向警方報備,警方也去現場了解了情況,報警回執可見我方證據目錄一。”
寧稚:“審判長,被告代理人所列舉原告阻止被告與孩子見麵的例子,均無證據支持,無法作為法庭證據。”
審判長看向被告律師:“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補充證據或證人。”
被告律師:“我方申請證人劉嗣傑出庭作證。”
劉嗣傑是於麗與劉書勤的兒子。
原本冷靜的於麗突然紅著眼睛,扭頭看向法庭大門。
一個高高瘦瘦、戴著眼鏡的男孩子走了進來,在證人席入座。
於麗的目光隨之看向證人席,放在桌上的手,捏緊成拳,口裏小聲喊著“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