姥姥攻略? 牢獄
故意殺人罪是古今中外最為通用的罪名之一,與強、盜竊等罪名一樣,是最為傳統的自然犯罪,存在於一切社會形態及其刑法典中。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墨家的“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至劉邦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再至《唐律》的“七殺”直至今天的故意殺人罪首選死刑,殺人償命成為約定成俗的習慣。最早出現於《秦簡》中的殺人罪,有賊殺、鬥殺、故殺和擅殺4種,漢律中有賊殺、謀殺、鬥殺、戲殺和過失殺5種,從《晉律》來看,有故殺、謀殺、鬥殺、誤殺與過失殺6種,七殺始見於《唐律》,宋、明、清律均沿襲之,並影響當時的朝鮮、日本和越南的刑法,他們均在體製和內容模仿唐律。七殺內容如下:
謀殺,指二人以上合謀殺人,在特定情況下,一人亦可謀殺。《唐律疏義。賊盜》:“謀殺人者,謀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唐律按謀殺進行的階段不同,分別規定謀議的徒三年,已殺傷的絞,已殺死的斬。
故殺,指故意殺人。《唐律疏義。鬥訴》:“非因鬥爭,無事(指鬥爭事)而殺,是名故殺。”故殺的斬,故殺未死的,依故意傷人論罪。明清鬥毆及故殺人條節注:“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故殺比謀殺的輕,比鬥殺的重。
劫殺,指因劫奪囚犯而殺人,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鬥殺,指相互鬥爭中殺人。毆打人致死,也稱毆殺。《唐律疏義。鬥訴》:“鬥毆者,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鬥殺的絞;毆傷的依照傷情處罰,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減。雖因鬥,而用兵器致人於死的,擬製其有殺人故意,罪刑與故殺同。鬥毆後已分散,去而又來殺傷的,依故殺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