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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惡意透支

37、惡意透支

G市區級人民法院。(

花城銀行的代表律師駱雲星站起來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阮儉生,男,現年44歲,漢族,家住天靜區長青路25號303房,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阮儉生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490904。56元未還,透支時間已經超過兩年,經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存在蓄意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銀行的合法權益,構成違約。”

被告律師嚴靖曦站起來進行陳述,“200X年4月8日,我的當事人阮儉生先生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向原告銀行申領普通信用卡,經銀行審批信用額度5萬元。之後,銀行係統將我的當事人評級為白金客戶,單方將信用額度提升至50萬元,然而我的當事人與銀行當時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裏,並沒有寫明銀行可自動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經營中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審判花玲宣布,“法庭進入辯論階段。”

“審判長,這是200X年4月8日簽訂的合約。”嚴靖曦呈上信用卡申領合約。

審判長花玲接過細看裏麵的確沒有提及到允許銀行可自動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

原告律師駱雲星舉了一下手,“雖然合約沒有注明,但是花城銀行的曾發過短信通知客戶調整額度,在額度調整後被告阮儉生並沒有表示異議,視同承認合約修訂生效。(

“我反對!”嚴靖曦辯護道,“所謂的調整後不反對就表示同意,前提條件是我的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但是我的當事人自始至終並不知道,請問阮儉生先生是你什麽時候知道額度發生了調整?”

“收到法院傳票時。”阮儉生捋一下黑痣的長須,“調整額度的短信完全沒見過,我一直都不知道他們調整了額度,平時就是刷卡,收到催款就還款,絕對不是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