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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這狀子行嗎

134、這狀子行嗎?

在仁心法律服務中心,何律師辦公室,木愚接過荷律師給他寫的狀子默讀:

民事訴狀

原告:施木愚,男,42歲,漢族,半平縣溫泉鎮盆地村農民,住金鑫縣長梁金礦路21號。

被告:高玉海,男,49歲,漢族,金鑫縣紅石岩鎮景秀村人,住本村。

被告:高玉山,男,42歲,漢族,金鑫縣紅石岩鎮景秀村人,現住金鑫礦區紅星街科委家屬樓4棟401室。

請求事項:

1、??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即裝修房屋投資以及誤工損失)15000元;

2、??返還原告房租費2500元;

3、??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二被告係兄弟關係,二被告在金礦路化工化纖廠對過建有商品樓(四層)一處,2004年10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合作開辦美爾樂歌舞廳,以後原告即依約投資籌備裝飾房屋,2005年1月12日,被告違約竟不與原告合作,僅隻允許原告租用其樓房下二層做歌廳使用,原告無奈之下與其簽訂了補充協議,以後原告依約向被告交2005年全年房租5000元。可以後被告屢屢違約,其不配合原告辦理各類營業所需證照,其承諾修建停車場以及通道不僅不予落實,反而開辦其它工程所挖土方堵塞營業場所的通道;其租給原告使用的車庫竟又暗地租給第三人使用,且將門鎖更換,另原告用水被告也不能正常供給。2005年8月被告竟提出與原告解除協議,被告的種種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二被告違約悖理,顯失誠信,屢屢違約,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忍無可忍依法維權,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特具訴狀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公正判決為盼。

此致

金鑫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