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不在場證明
走訪調查組的民警,根據於辰下達的指令,很快在嫌疑人之一的梁昆家附近一家燒烤店老板處得知,大約一周之前,梁昆曾向他購買一箱木炭。
此後,又在梁昆住所樓下雜貨鋪中得知,同樣於一周之前,他曾經購買過一個炭火盆,且有監控錄像。民警立即將錄像複製了一份,帶回支隊當中。
經過技術隊對比得知,該火盆與彭子杭家中發現的火盆為同一物。
至此,已有足夠的證據指向梁昆,他有極大的作案嫌疑。於辰立刻下了傳喚證,派人前去強製傳喚梁昆前來支隊接受問詢。
雖然已經能確定梁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也僅僅隻是嫌疑罷了,還沒到證據確鑿的程度,尚達不到逮捕的標準,因此,於辰便先向市局申請審批拘留證,希望能通過問詢審訊,找到能證明他犯罪的直接證據後再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證。
先行刑事拘留,後依法逮捕,也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正常案件在正常情況下也都是這麽走的。畢竟隻要具備犯罪嫌疑即可拘留,而隻有鎖定作案人犯罪的直接證據,並查證該證據屬實的,才可由檢察長審查批準逮捕。
做完這些事,走完流程後,他便打電話通知周倩欣,問她是否要到場看看審訊過程。畢竟,此案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鎖定重要嫌疑人,她功不可沒。
但周倩欣對這方麵並不感興趣,便婉拒了。
審訊室內,梁昆如坐針氈,總不自覺的變換坐姿,扭動身子,眼神同樣一直遊離,根本不敢與對麵的於辰對視。
不管怎麽說,他總歸是個心理素質很一般的普通人。
上一次被民警集中叫去一塊審訊的時候,看出警方壓根沒收集到任何對他不利的線索,再加上自認為自己的布置很是精細,還可強作鎮定沒讓民警看出太大的破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