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出獄了
昨天,我聽人說過,開庭時被告是不需要佩戴手銬的。
被羈押的被告人,在開庭時要取下手銬。
所以,當我看到我爸的時候,他雙手已經被釋放,腳上的腳鏈也沒有了。
而我爸現在出來,隻有一個目的,他是被告,所以針對起訴狀,要發表自己的意見,其他程序法官會主導。
所以,我爸並不知道他今天要開庭,看到我主導了這一切之後,他竟然興衝衝的看著我說:“兒子,你們這是在搞些什麽?”
此時法官把桌子敲定,說道:“被告人現在無權說話。”
直到最後,對方有不利證據交,我們的律師便提出:對方律師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信原則,他妨礙了舉證規則的運用,所以申請法官調取。
對方律師便說:“對方僅僅是一種猜測,並無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而我們的張律師就有些頭腦了,說:“我方不是在猜測,而是有根據的推理,根據證據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雖然,我聽不懂我們的張律師說的是什麽,但是,我知道他在努力的辯護自己。
直到他說到“我方有有力證明,可以拿出來給法官看嗎?”的時候……
法官敲定桌子說道:“把證據拿上來。”
我們把所有的視頻,還有文件全部給了法官。
當然在這些東西交上去之前,我們都做好了備份。
交給法官之後,對方還在胡攪蠻纏,我們的張律師便這樣說道:“我相信在這個問題上,我已經陳述的很清楚,這個問題,我不再和對方代理人進行辯論,這是一個1+1等於2的問題。”
最後,法官把我們所有的視頻,在公眾屏幕上全部放映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