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血液證據:牆麵血跡多為陳舊蚊蟲血跡;精液證據:被褥有陳舊精液;其他體液證據:無;
汗液證據:被褥有陳舊汗液;唾液證據:枕巾有陳舊唾液;尿液證據:便池有陳舊尿液;
指紋證據:多處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指紋,A組含左右手五指指紋,初步比對結果係死者所留,B組含左右手五指指紋,遺留者不詳。
掌紋證據:個別處提取到分屬不同人的兩組不完整掌紋,A組含左右手掌紋,比對結果係死者所留,B組含左右手掌紋,遺留者不詳,掌紋形態與B組指紋構成一體,係一人所留。
鞋印證據:有多處42號鞋鞋印,與死者遺留鞋隻可配伍,有少量43號鞋印,均為前述右腳腳弓處有一缺損小圓圈特征皮鞋印,疑似犯罪嫌疑人遺留。
足跡證據:提取兩組足跡:A組足跡多見,雙足外踏,內蹬,大外展步,步短而寬,步行姿態應為運足邁步緩慢,軀幹後仰,左右擺動明顯;B組足跡少見,雙足正踏,正蹬,直行步,步長而窄,步行姿態應為運足邁步較敏捷,軀幹前傾,搖擺幅度小,微低頭。經鞋印比對,A組足跡為死者所留,B組足跡係43號鞋印遺留,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毛發證據:床鋪無毛發,地麵有較多脫落毛發。纖維證據:地麵發現少量長短不一黑色化纖絲;
區域三:生前較少活動區域,包括廚房、臥室的書架、桌子、大衣櫃以及房屋邊角。
整體描述:廚房很少使用,臥室的書架、桌子、大衣櫃都呈空置狀態,沒有提取到體液證據,提取到少量指紋證據、掌紋證據、鞋印證據、足跡證據、毛發證據和纖維證據,性質與區域二相同,故不詳述。
初步分析:
1.受害者與凶手較熟悉,曾同處一室,主要居住人為受害者;
2.犯罪現場無搏鬥痕跡,疑為受害者坐在**時,被凶手用麻醉品瞬間致昏後吊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