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九二五年七月十日,田納西州第十八刑事法庭對違反“反進化論法”的約翰·塔馬斯·司考普斯進行公開審判,審判長為.拉爾斯頓。
美國的七月炎熱異常,一九二五年七月也是如此,位於美國南部的田納西州就更不用說了。李郡戴頓鎮是一座鄉下小城,此時這裏正掀起一股殺意的旋渦。天氣炎熱,當地人們的熱情更高。戴頓鎮上的李郡法院內外擠滿了人,比審判那位殘忍掐死數百名英國人的印度“黑洞”時還要熱鬧。戴頓鎮燃燒著一股偏見與無知的火焰,太陽的熱度根本無法與之相比。
這位司考普斯犯了“反進化論法”—州議會於同年春天的三月二十一日通過了這項法案,隨即生效。法案全文如下:田納西州州議會決議如下:本州所有大學、中學、女校、小學及各種公立、私立學校的所有教師與講師,包括各種以教授知識為目的的教室中,一律不許教授違反《聖經》教義的內容。禁止一切聲稱人類是由低等動物進化而成的言論。
田納西州的所有學校,無論是否接受州教育經費的補助,都應遵守此項法案。
有點常識的人,可能都無法理解這項法案的精神。不過隻要看個兩三遍,應該就能明白了。說白了就是:“田納西州的各類學校都不許教授進化論,因為它違反了《聖經·創世記》中所講的內容。如果有老師敢教進化論,後果自負!”筆者再重複一次,此事可不是發生在一七二五年或一八二五年,而是一九二五年的美國田納西州通過的法律!人們為什麽要製定這項法規呢?
提出這項可笑至極的法規的,是一個叫約翰·華盛頓·巴特拉的百姓議員。說他是百姓,並不是諷刺他,他的確是當地的一位農民。他的職業我們暫且不論。這項法案產生糾紛之後,他在各大報紙上刊登了如下聲明:“我沒想到自己提出的‘反進化論法’竟會引起這麽大的風波,但這項法規是必要的。而且,為了保護所有人,必須通過這項法規。”不愧是約翰·華盛頓·巴特拉,發表的聲明也很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