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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降人

自唐代以來,憑借科舉製度的發達,皇權對貴族階層的鬥爭節節勝利,實際上到宋代初年,貴族在中國作為一個社會集團已經不複存在,此後皇權主要通過科舉製度選拔的官員而非憑借血統出身的貴族來統治龐大的帝國。過去曾對皇權造成威脅的藩王、宦官、藩鎮、外戚等勢力集團在皇權和科舉官吏這一強大聯盟麵前也不複存在,可以說宋代以後的皇帝的生活質量和安全指數要比他們的前輩來要高得多。但隨著科舉製度的發展,一個新的問題在皇權麵前出現了——那就是縉紳集團。

所謂縉紳集團,是指各級官員以及官員的預備隊、其中包括致仕官、封增官、捐納官以及國子監與府州縣學的生員,雖然明代的中國貴族階層已經式微,但縉紳集團又形成了一個新的,更加強大的特權階層。縉紳在法律地位上高於平民,明律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禦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隻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即官員假如犯罪,並非由司法機關加以審判,而是必須通過皇權或者上級官員審判。而且官員即使被判有罪,也可以解職﹑調離或降等抵罪。那些未曾出任官員的生員、舉人在審判時也享有其他特權;在經濟上,縉紳往往可以優免勞役、免除錢糧;因此縉紳在鄉裏往往憑借其法律和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兼並土地,接納投獻、欺壓良善、侵吞屯田、拖欠稅收,甚至與地方官吏分庭抗禮,橫行鄉裏,勾結外夷、視國家法度如無物。到了晚明,縉紳們通過同年、座師、同鄉、同僚等錯綜複雜的關係形成了一個龐然大物,即使至高無上的皇權麵對這個集團也無可奈何。作為縉紳集團的一員,楊鶴非常清楚得罪了陝西縉紳會是什麽下場,雖然由於經濟水平落後的原因,明末西北的縉紳在朝堂上的發言權遠遠低於江南、南北直隸以及山東等地,但楊鶴本身在朝堂上卻並沒有強大的朋黨,唯一的支撐就是天子的信任,但眾所周知,這聖眷恐怕是天底下最不靠譜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