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明文魁

第兩百四十三章 名聲

當下眾人與西湖邊上,拿了一張簽名譜,在上麵寫下自己名字。

社首林延潮,侯官,丙子年舉人。

社副翁正春,侯官,丙子年舉人。

社副陳材,長樂,丙子年舉人。

社員葉向高,福清,乙亥年秀才,福清縣學生員。

社員陳應龍,侯官,乙亥年秀才,侯官縣學生員。

社員陳一愚,長樂,乙亥年秀才,長樂縣學生員。

社員龔子楠,閩縣,乙亥年秀才,閩縣學生員。

社員陳行貴,閩縣,童生。

社員黃碧友,侯官,童生。

社員於輕舟,浦城,童生。

社員張豪遠,侯官,童生。

這一共十一人即是文社初創成員了。

接著就定下社規,一若要加入文林社,必須有童生以上功名,須兩位社員推薦,再由社首,社副一並同意方可。

二社員不能違法亂紀行為,不可因有文社的支持,仗勢欺人。

三若是社員有冤屈不明的,可向社首,社副伸張,由他們來住持公道。

,眾人商議後一致議定文社,平日以議論八股時文,切磋學問為主,故而名為文林社。眾人推定每月一次擇地,進行社集,交流製藝心得。

這也是林延潮樂意見到的,雖然自己有打算將文林社發展為鄉黨,但是一開始還是低調為好。

故而林延潮道:“立社後,我等形影相依,聲息相接,樂善規過,互推畏友,此乃立社宗旨。”

眾人聽了笑著道:“我等聚文林社,還不是為了以文會友,以友輔仁。”

眾人加入文林社後,都是激動得熱血澎湃,此刻還沒有緩過去。

林延潮道:“今日我等十一人都在。算是第一次社集,我在這裏先定下社集的規矩,社集以切磋時文為主,毋非聖賢書。毋巧言亂政,毋幹進辱身,從今以後,犯此者小則規勸,大則用擯。諸位都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