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賬目上的人怎麽處置
劉一燝話說完後,其他閣臣也是跟著附和,要求朱由校不能因為官員一時貪汙,便要禁錮官員三代為官,這是不公平的。
他們認為,懲罰最多就是禁錮官員一代,即永不敘用,而不能禁錮三代。
畢竟,在他們看來,官員違法,就要禁錮三代子孫,那是自漢到唐以來的惡政,應該堅決取締。
這些人也都是人精,雖然他們不清楚朱由校要禁錮犯官三代,是因為他們貪汙百姓的救命錢糧而憤怒說得,還是另有他意,但他們明白,最多隻能犯官永不敘用,但其他類型的禁錮,如禁錮朋黨、子孫什麽的,萬萬不可開,開了那是等於變相給他們自己套上枷鎖。
根本上,這些人其實就是在為他們自己,為天下官員爭奪失敗的福利而已。
畢竟,若是因為貪汙,而使得家族三代有影響,那無疑會毀了他們這些因為靠著科舉成功,從而崛起的人和他們的家族的。
自古以來,為了從根本上杜絕罪臣再次犯罪,曆朝曆代都堅定不移地貫徹了禁錮刑,即禁止犯罪的官吏再次做官,並累及親友子孫。
禁錮,顧名思義,指封建王朝時代,統治集團禁止異己的人做官或不許他們參加政治活動。
也就是說,古代的官員一旦犯罪,則本人及其親友終身將與官場無緣,並不會因為後期的優良表現得到做官的機會,以便保證官場的清廉與正氣。
而官吏一旦犯錯,不僅損及自身,還要禍及親朋與子孫,真可謂一失足成千古恨。
從漢代至唐朝,禁錮僅僅作為一種附加刑使用,類似於後世的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當然,雖然是附加刑,但這刑罰卻是大大解決了官員腐敗,與皇權作對,同時間接的增加了官吏的工作崗位,解決了隨著王朝繁榮,讀書人越來越多,可官吏崗位越來越少的等一係列因為想要做官的官吏越來越多,而產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