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英國政府的行政效率已經不如從前高了,這也正常,因為議會中的鬥爭比以前要更激烈了。在以前,一國議會中主要是托利黨和輝格黨的兩夥人鬥來鬥去的,而且自從喬治三世國王登基之後,托利黨便漸漸地在議會中占據了上風。從而保證了政府的政策能迅速地得到通過和執行。
但是最近,這種局麵卻一下子改變了,原本占據了明顯上風的托利黨發生了分裂,整個議會就變成了托利黨、新托利黨和輝格黨的三國演義。三派的家夥們在各種各樣的事情上都不停地互相扯後腿,弄得政府的一些法案,要在議會中獲得通過,甚至於政府要製定出某些法案都變得比以前慢多了。
但是在恢複倫敦的秩序的問題上,三方幾乎都沒進行多少溝通,僅僅用了不過半個小時,就迅速的三讀通過的政府提出的《治安條例》,並恢複了古老的《流浪漢法》的效力。
依照古老的《流浪漢法》,無所事事的東遊西**,不事產業的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失業者或者無業者被定義為“犯罪分子”。警察可以在街上隨意地將這些“犯罪分子”抓起來,塞進監獄。
當然監獄的容量並不足以裝下這麽多的“犯罪分子”,所以《流浪漢法》仁慈的給了這些罪人悔改的機會:他們在第一次因為“犯罪”而被捕後,將不會被太嚴厲的懲治。隻會被打兩鞭子,留下記錄,然後就會被釋放。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屢教不敢,那懲罰就會變得更加的嚴厲起來。在因為“犯罪”而被鞭打三天之後,如果這個“罪犯”再次因為同樣的罪行而被捕,那他就會被判處苦役。
當然,大不列顛的法律是非常仁慈的,苦役的目的並不是讓他受苦,而是希望他能在勞動中改正自己好逸惡勞的壞毛病,是為了治病救人。當然考慮到好逸惡勞的毛病一般都很難改,也很容易複發,就像某些網文作者的斷更和爛尾一樣。所以一般也的確需要更長的刑期來鞏固療效,就像某些網文作者也需要小黑屋或者14天隔離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