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賢成了新兵營的一名排長,張連長給了他五名老兵,要他在三個月之內,帶出五十名真正的士兵。而這些被訓練的新兵們,都是些十八到二十五歲間的青年,在他們被分入兵營之前,他們隻有一個統一的名字,叫做壯丁。
說到壯丁,不得不提到那個悲慘歲月裏的征兵法。民國之初,國家實行的是募兵製,而因為抗戰的爆發,兵源一下子緊張了起來,於是國民政府將募兵法改成了征兵法。征兵法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適齡青年,都稱為“壯丁”,必須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名曰“義務兵”。征兵法同時規定:一戶家裏有三個青壯年必須抽一名壯丁去當兵,有五個青壯年必須抽兩個去當兵,當時叫做“抽壯丁”,簡稱“三丁抽一和五丁抽二”。征兵之前,先由師管區按全縣人口核定名額,下達至縣;縣兵役科組織地方負責人成立“新兵征集委員會”,研究新兵名額的分配事項。征兵的運作程序一般先由鎮長、保甲長在本鄉、本保適齡“青年壯丁”中摸查造冊,各保成立“抽簽委員會”,按照戶口冊摸底情況核查適齡壯丁,定期進行“抽簽”。凡是中簽的壯丁,必須在三日內至鄉鎮公所報到,由鄉鎮隊附帶領赴縣檢查身體,當然這裏的檢查均屬過場,合格後由縣常備隊轉送至師管區或由部隊直接接走。
鄉鎮的鄉隊附和鎮隊附,保裏的保隊附,都是具體承辦征集壯丁工作的。縣裏則設兵役科,下轄“義勇常備隊”,負責接收和輸送壯丁工作。
征兵本意為抗日救國,無可非議,但在那個時期,官員卻乘機徇私舞弊,“征兵”製度成了各級經辦人員魚肉百姓、發財致富或打擊報複的平台。富豪子弟在抽簽前先用錢買通關係,偽造獨子證或篡改戶籍冊,逃避入征,有的富戶甚至以公教人員學生的名義,將應征壯丁轉為免役或緩役。如果萬一“中簽”,則買通鄉鎮長或保長,甚至買通縣兵役科,隻應名而不到差,即使應了差也隻送往縣部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