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0年,2月15日,高密縣。
“法……法官明鑒,這張二狗自五年前開始,就拖欠我家的租子。我家大人心善不願追討,這也就罷了,可去年他又借了我家一大筆青苗錢,到了今年又還不上。這前前後後加起來,足有四十多貫了,就算我家饒有薄產,也經不住他這麽欠啊!還請法官為我家討還公道,討回積欠!”
高密城,原先的縣衙中,徐邇身著一身黑色製服,頭戴高帽,端坐在高台上,聽著原告方陳述訴求。旁邊還有一名文書正奮筆記錄著。
一個臉色紅潤、身材高大、穿著新式棉袍的青年男子,拿著一張狀紙,正口吐飛沫地控訴著被告無恥的拖欠行為。而被告是個又瘦又小黑乎乎的男子,似乎年齡也不算大,但臉上已經有不少皺紋了,穿著一身破爛的麻衣,正佝僂著身子,惶恐地低著頭不敢看上麵的徐邇。
徐邇原先是文化部的股東,但現在已經不屬於管委會之下任何一個部門,而是就任於全體大會直屬的司法係統,手下帶著幾個文書,在高密縣擔任本地的法官。
不久之前,高密縣還是沒這個職位的。當初東海商社攻占高密縣城的時候,高密士紳很是配合,幫助東海人維持住了本地秩序。事後商社也投桃報李,仿照膠西例,由高密商人和士紳們在城中自辦商會,負責城內一切俗事。東海人在高密隻管駐軍和收稅,一年下來倒也井井有條。
直到去年,東海商社開始在控製區內推行自編法律,司法權的作用也顯著重要起來。所以他們在膠州三個縣城都開始常設法官,以接管本地的司法事務,準確來說,是司法事務中的審判和執行工作。
古代官府中已經有了簡單的分權概念,一縣之中有縣令、縣丞、縣尉三長官,縣令自然是統管大權,縣尉負責維持治安,縣丞負責審案。拿後世做類比的話,縣尉做的是公安局和檢察院的活,縣丞就相當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