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的核心其實很簡單,就是同股不同權,將股票分為A股和B股兩個層次,即投票權和分紅權的分離。
對外部投資者發型的A股隻有1股1票投票權,而管理層持有的B股每股有N票投票權,N通常取10,也可以是20,使得創始人團隊有10倍甚至20倍於其持股比例的投票權,從而牢牢控製著對公司的話語權。
這也意味著將來IPO也隻能赴美上市了,國內不承認AB股製,而且在A股上市要求太高,條條款款太多,就算可以羅晟也不會這麽選。
羅晟來到2003年這個世界時間節點,某種程度上來說現在是一無所有的狀態,白手起家要創業成功前期需要引進風險投資。
在AB股製度的這個框架之下,羅晟給B類股的投票表決權取20,如此一來即便不包括創業管理團隊,僅僅以羅晟個人持股比例,隻要把持有B類股權的比例不低於10%這條線,就能對公司擁有絕對控製權。
羅晟對於持股比例的最低安全警戒線就在10%,也即是說即便股權被稀釋到了哪怕隻有10%,也能擁有68%的以上的投票表決權,股東大會重大事項決議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才能通過,羅晟就算持有10%的股權但實際上也超過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
不過,羅晟隻要不犯渾,合理的進行融資是不可能被稀釋得這麽誇張。
股權結構的設計往往決定了一家公司未來的命運,所以羅晟在這個問題上絕對不會過家家。
喬布斯被逐出蘋果,就是沒有足夠的投票權,因為蘋果公司一直沒有AB股的雙重股權製度。
這種股權結構的好處可以保證管理層或創始人對公司的控製權、保證管理層決策不會受到股東的幹擾、可以防範惡意收購。
片刻之後,羅晟又接著道:“在此基礎上我要擁有公司的一票否決權。這樣的頂層設計,可以確保公司的控製權始終掌握在我們聯合創始人團隊手裏,而隨著經營擴大將來也會引入新的合夥人,那麽在我們的創業團隊中可以一起共同行使表決權,如果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需要有一個最終拍板的人,那就是我,就是一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