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端和堅持不給水軍配發盔甲其實是可以理解的。
這應該說是秦法不健全,它沒有規定降兵自成一軍後應視情況酌情配發盔甲。
既然秦法沒這規定,楊端和私自配發就是違法,而且給水軍三千人配發還是大規模的違法。
這並不是因為秦國沒有盔甲。
事實上便是從魏兵那繳獲的盔甲就有數十萬套,這還沒計大梁倉庫裏堆積如山的嶄新的盔甲。
這些盔甲雖是與秦甲製式不同的魏甲,但隻需稍加改動便能製成秦甲。
用這些盔甲配發給水軍三千將士那是綽綽有餘。
問題在於若是給水軍這些無爵位的魏軍俘虜配甲便會衍生一係列問題:
若水軍可以配甲,那是不是說其它魏軍俘虜也可以配甲?
若無軍功的魏軍俘虜可以配甲,那是不是說秦軍無爵者及一級爵公士也可配甲?
若秦軍無爵者及一級爵依舊不能配甲,那是不是代表他們的身份和地位還不如魏軍俘虜?
……
這就不隻是影響士氣的問題,更是可能撼動秦國二十軍功製的問題。
要知這二十軍功製是秦國強大的基礎,所以即便是嬴政也不敢輕易違反。
於是楊端和隻能考慮給水軍更多實戰機會讓他們在實戰中晉爵配甲。
但沈兵卻知道這幾乎不可能。
公士還比較容易,隻需要獲敵甲首一顆。
問題在於想配甲的話就需要二級爵上造。
也就是說至少要拿六顆人頭,且這其間還不能犯錯被罰。
這要打多少場仗才能達到?
水軍這要是每人能拿到六顆人頭而且還是“甲首”,那楚國水軍就差不多被團滅了吧!
到時水軍這三千人還活著嗎?
就怕是一拔拔老兵犧牲一拔拔新兵補充進來,卻永遠都沒能拿到二級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