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與印第安人的酒類貿易
事實上印第安人並非不知道酒精的危害,他們的首領也多次和白人政府談判,要求禁止商人向印第安人販賣烈酒,然而殖民地時期各州政府各管一攤各自的政令都不統一,你禁我不禁,嗜酒的印第安人就會跑去不禁酒的州交易。(其實現在也是這樣,比如說禁槍。)
以下是摘譯:
從1802年的《貿易和往來法》開始,國會授權總統限製“向印第安人銷售或分銷烈性酒”,並於1822年對該法案進行了修訂,以允許在印地安邊疆地區對酒精進行更大力度的搜查和沒收。1832年、1834年以及1847年進一步加強了聯邦禁令。19世紀前20年,限製向印第安人出售酒類的地區性法律也激增,從伊利諾伊州和密歇根州一直到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
即使酒精走私違反了聯邦法律,也挫敗了幾乎不存在的執法,但最終還是促成了政府更大的目標,即安撫印第安人和擴大白人定居點的麵積。
盡管如此,這些酒類貿易禁令還是讓政府能夠官方表態不讚成這項貿易,同時又對那些從事這項貿易的人,包括其自己的邊境代理商,視而不見。事實上,有報道稱印地安人在整個西方的軍事哨所購買烈性酒。
一個最受歡迎的策略是從印第安皮毛公司船工辦公室獲得許可證,讓他們每天攜帶正式供應的酒精供個人使用。這個船夫津貼很容易被濫用,無法監督。1832年的一個特別明顯的案例中,皮貨商威廉·薩布特(WilliamSublette)獲得了450加侖威士忌的許可,事實上他是陸路旅行,而他的“船夫”完全是虛構的。聖路易斯的負責人劉易斯·克拉克向華盛頓的官員報告說,非法銷售的利潤是如此之大,以至於“運到印第安邊疆的酒中很少有真正被船夫使用。”
用於酒類貿易的皮草創造了巨大的財富,最著名的是約翰·雅各布·阿斯特,當時美國最富有的人,現在被人們銘記為美國第一個百萬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