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副標題:自己動手,豐……
作為美劇愛好者袁鴻漸同學還是蠻喜歡看英美兩國的律政劇,比如很黃很暴力的《波士頓法律》、像倫理劇多過律政劇的《傲骨賢妻》、算是比較專業的《法律與秩序》和對了胃口就能看的《皇家律師(英劇)》之類的。
所以他秒懂,一旦簽了這份協議,麥考爾先生就正式成為了自己的律師,那他就有了“律師保密義務”,也稱作“絕對保密義務”。
不過事到如今,從電視劇裏麵學的那點子法律知識自然是不夠用了,他還得靠著大師球臨時抱佛腳一下了。
“大師球,搜索一下……”
“宿主,本係統明白……”
喔唷,原來這什麽“絕對保密義務”一點都不絕對,也沒有自己想象中或者美劇裏麵演的那麽強大。
不得不說,美國的律師行業和執業管理確實非常係統,也比較嚴格。其中律師執業管理分為法院體係和行業自律這兩塊。
任何一個執業律師都必須向當地的法院或聯邦法院宣誓,因此受有關法院規則的約束。
而行業自律則主要靠律師協會行使。整個聯邦有全美律師行業協會(AmericanBarAssociation,簡稱“ABA”),各州也有自己的律師行業協會。ABA製定有《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範本》(ModelRulesofProfessionalConduct,簡稱“MRPC”),在經法院采納後對從事聯邦法的律師直接有約束力。
MRPC裏麵有對“律師保密義務”的排除條款:除了當事人同意或者“默認同意”之外,律師還可以用阻止嚴重犯罪的需要和“自衛”的需要來免除這個義務。所謂“自衛”條款,就是在委托人對律師代理行為的合理性、盡職性提出質疑而起的糾紛,或雙方因代理費產生的糾紛中用來“自衛”。
還有一個雖非明文規定,可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根據法律要求或法庭的正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