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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九章 攝政法案與美利堅聯合法案

威廉皮特建議威爾士親王監國攝政,在內閣中引起了頗為激烈的討論。

在英國,國王是整個國家明確的主人,隻不過將大量的權力委托給議會行使了。

但這不是轉讓,而隻是委托,權力仍然屬於國王,議會相當於代理人。

英國議會的權力來源於國王,議會開會的時候要先去請國王權杖。

在國王昏迷的情況下,議會理論上是無法工作的。

包括議會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桉後,罷免首相或者解散議會提前大選,都需要君主的批準才能執行。

大選後形成的新政府也需要國王的任命才能成立。

國王離線,理論上這個朝廷應該癱瘓。

不過既然存在癱瘓的隱患,那麽就有應對的方案。

英國也有設置攝政的傳統。

特別是早在十六年前,1789年的時候,喬治三世就嚴重發病過一次。

當時上下兩院經過磋商,製定了一份專門的攝政法桉。

規定在國王無法履行職責的時候,由威爾士親王擔任攝政。

雖然當時法桉通過之前,喬治三世的精神恢複了正常,所以攝政法桉並未正式執行。

不過在喬治三世在清醒之後,對當時議會的行為表示了認可。

在原本的曆史上,喬治三世在五年後,也就是1810年再次發病,之後就沒有完全恢複。

議會重啟了當初的攝政法桉,威爾士親王正式開始了攝政生涯。

直到十年後喬治三世去世,威爾士親王正式繼位。

如果現在就執行攝政法桉,威爾士親王隻是比曆史上早五年開始攝政而已。

威爾士親王本來就是王儲,喬治三世去世之後本來就會由他繼位,由他攝政不存在法律風險。

所以攝政法桉甚至沒有要求成立攝政委員會。

威爾士親王攝政時期的權力與真正國王沒有什麽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