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層麵上,有錢、有權和性關係不構成因果,這是在法律層麵上去倡導一種良善的價值觀。
所以冒充富二代、官二代去騙色構成強奸罪,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也就不存在所謂的誘jian罪。
賣y是被法律所製止的,這樣的禁止是為了防止生物個體濫用自己的性自治權去謀取金錢利益,更重要的也是為了杜絕不法之徒侵犯人的性自治權,利用性來謀取暴利。
一方麵不承認金錢與性之間的因果關係,一方麵又間接承認性是可以用來謀取暴利的,這樣的定義不是十分矛盾的嗎?
就算禁止賣y,打擊賣y經濟方麵的收入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禁止不法之徒通過人口買賣、人口奴役來傷害生物個體的自身權力,但通過販賣性使用權來牟利,這本身就是一種確實存在的現象,怎麽就不能構成因果關係呢?”
在沉思良久之後,曾雅言便將自己心中的一些疑問給詢問了出來。
曾雅言的這種思考言論,初聽起來確實非常的有道理,但是第五正卻知道她再次陷入到了某種思維誤區之中。
“在法律層麵上,是隻承認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是構成因果關係的,也就是說,若是犯罪分子冒充丈夫或妻子進行騙色,那麽就可以構成強奸罪。
至於否定利益、權力與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是那句老話,是為了倡導更加良善的性自治權。
雖然在慣常的生活之中,貪圖對方的權力和金錢,從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非常的常見,但這種嫌貧愛富的行為,是人性之中的一種陋習。
這樣的一種陋習連道德都是不被允許的,那就更別說被法律所允許了。
至於賣y過程之中所產生的經濟收益,這其實可以看做是一種對於人奴役的收益,嫖客購買的是奴隸的身體使用權,隻是這種使用方式,是用來滿足自身的**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