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成員1號目前的狀態,想要讓其擁有炸藥,必須讓其在逃離的過程之中在某處路口主動將組織準備的炸藥給帶上。
先不說既定的逃亡路線問題,如何讓犯罪成員1號心甘情願的將炸藥給帶上,這也是一件需要斟酌的問題。
讓其帶著炸藥防身嗎?又或者是告訴他,在關鍵時刻能夠利用炸藥炸開一條生路,更好的逃離警方的封鎖嗎?
這樣的理由顯得十分的牽強,並且犯罪成員1號在遇到警方警告之後,也極有可能將炸藥給扔掉以求自保。
唯一能夠讓犯罪成員1號不會扔掉包裹的辦法,那就是隱藏炸藥的屬性,並用另外的一種物品將其給掩蓋過去。
考慮到犯罪成員1號主要是通過野外途徑逃離l市,在野外留宿時必要的食物和水肯定是不可或缺的,將炸藥藏於包裹之中,才是最佳的暗度陳倉之舉。
另外,就算犯罪成員1號在獲取包裹的過程之中恰巧識破了這樣的計謀,那又能怎樣?他若是將炸彈給留在原地,隻會讓警方更快的知道他擁有炸彈的事實,對於他的威脅等級也將會定義為危險性極大的暴徒。
畢竟誰又能夠知道,犯罪成員1號到底準備了多少炸藥呢?
又或者說,在警方看來,犯罪成員1號背後的的那個龐大組織,他們到底為犯罪成員1號準備了多少炸藥呢?
利用這些炸藥,犯罪成員1號又能夠造成怎樣巨大的社會破壞性呢?
這種類似於恐怖襲擊的事件,活捉犯罪成員1號的意義肯定小於排除危險爆炸品的意義。
更何況,炸藥確實能夠在關鍵時刻用於突圍和製造混亂,在那種分秒必爭的關鍵當口,犯罪成員1號不信也得信。
思慮到這裏,一條利用炸藥讓犯罪成員1號變成危險爆恐分子的計謀便已經有了一個大概的雛形,至於具體的執行效果如何,還得看臨場的表現和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