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1971年發生的那起案件?”塔子問道。
“是的。”
“後來他去了法國?”
我點點頭。
“他第二天就在羽田機場乘坐預定航班走了。”
“竟然沒被抓住呀。”
“那時候和現在不一樣,鑒定指紋需要花很長時間。我和桑野都在1968年的示威遊行中被逮捕過,以涉嫌妨礙執行公務罪被關了三天兩夜,十根手指的指紋都被提取存檔了。不過,警方把爆炸現場提取的指紋與存檔指紋進行比對,應該需要幾天時間—當時我是這麽想的。實際上也確實如此。”
塔子歎了一口氣:“那個被炸死的人碰巧是個警察?”
“是的。是個25歲的巡查。我後來在報紙上看到的。據說還是柔道四段。他當時正在跑步晨練。我也有這習慣。他如果不是警察,肯定一看見汽車著火就逃跑了。”
煙灰缸裏的煙頭已經堆得高高的。她又點燃一支香煙。
“這算意外事故吧。既然是意外事故,自首的話應該可以減刑的。你就算被起訴,頂多也隻是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可能被判無罪,就算判你有罪也肯定是緩刑。因為炸彈的事與你無關。至於桑野嘛,也不會被判故意殺人,而是嚴重過失致人死亡。”
“也許吧。”我說,“這些我們都考慮過。那一整天,我們在新宿轉了好幾家咖啡館,商量該怎麽辦。桑野猶豫不決。要做出冷靜的判斷,需要一點時間。所以,我勸他按原計劃出發。我對他說:‘以後你如果想自首,還可以隨時去日本駐國外的大使館自首。’到時隻要他提前聯係我,我也會向警方自首。”
“但他後來並沒有去自首?”
我默默地點頭。
“你不恨他嗎?”
我想倒杯威士忌,但自己帶來的這瓶已經空了。於是我打開塔子拿出來的那瓶。
“我對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再說,桑野在那一瞬間還救了個小男孩。當時,那個小男孩呆呆地站在那裏。如果不是桑野把他一起撲倒,他就算不死,也得受重傷。而我當時反而什麽也沒做,又怎麽能對一個救人者懷恨在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