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自然就是大明總結曆朝法司實踐得失後製定的法律匯總。
用個不恰當的比喻,《大明律》的地位就相當於科舉中的四書五經。
那麽,《大浩》的地位就相當於——程朱的《四書集注》!
等同於後世的《最高法院法律解釋》,乃是專門解釋《大明律》適用範圍的官方巨著。
《大浩》的地位不容置疑,乃是太祖皇帝親自擔任總裁編纂的法律解釋,曆代皇帝皆有增補續編。
“大宗師,各位大人,大家都當記得,太祖高皇帝曾有令‘一切官員,軍民諸色人等,每戶須有一本《大浩》。’太祖皇帝為了普法天下,還規定有,‘如犯罪者擁有《大浩》者,可減刑罰,如無,則罪加一等!’”
“這位莫師爺自稱精通大明律,如此,敢問莫師爺,不知你的《大浩》在何處?”
這話就是耍流氓加誅心了。
太祖他老人家頒布這個政令大家當然都知道的,因為這是國策。
當時起到的普法作為也是效果杠杠的。
起碼大家都知道,誰敢在洪武爺治下當貪官,五十兩銀子就可以楦草剝皮,一直為世人所津津樂道。
注意,楦草剝皮的刑法在《大明律》裏沒有的,太祖他老家單獨在《大浩》是專設的專門針對貪官的刑法。
比如建昌縣縣令,收受四百貫錢,被楦草剝皮,萊陽縣縣丞貪一百貫,淩遲,開州知州殘民以逞,被梟首而死,這些案例至今仍被人時常提起。
由此可見《大浩》的地位,更在《大明律》之上。
可世易時移,一百多年過去,真心沒人執行了這道國策了。
而且你方唐鏡這本《大浩》也是嶄新得緊,想必也是不久前才購置的吧?
但問題來了,你莫師爺不是師爺麽,剛才還吹牛皮精通律法,應當不會不知道審案流程,也應當知道怎麽對待義民吧?